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认定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评发〔2024〕1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就业状况报告与审核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认定审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7日
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认定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就业状况报告与审核工作,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资格认定和就业状况审核,应当严格履行申请、报告、审核、公示等程序。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资格认定和就业状况审核制度;经办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推进信息化建设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资格认定和就业状况复核工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经办机构)负责辖区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资格认定和就业状况审核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初次进京随军家属,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后,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个人就业登记30日及以上;
(二)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停止灵活就业的;
(三)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形。
第三章 就业状况报告与审核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应如实报告就业状况。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报告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每3个月应至少报告就业状况一次。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变化情况。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就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报告就业状况。
第十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就业状况报告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力量配备,指定专人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审核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核实就业状况。
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全部进行就业状况审核。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的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就业状况审核。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用数据比对、资料查验、电话查询、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结合日常了解的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形成就业状况审核结果。
第十三条 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完成资格认定和就业状况审核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应在线上进行公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同时在线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地点、工作内容等,不得公开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资格认定和就业状况复核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反馈结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要求提供材料,确保申请材料和就业状况报告的真实性,承诺履行接受个人信息数据调取比对等义务,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相关就业信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开展资格认定和就业状况审核工作的行为。
第十七条 通过主动核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发现就业状况真实性存在问题的,应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暂停社会保险补贴并告知本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就业状况。经核实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停止发放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经核实仍符合享受条件的,恢复并补发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规定按时报告就业状况的,暂停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在3个月内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恢复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并报告就业状况。经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提出申请当月恢复发放。
第十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采用调阅记录、电话核实、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审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就业状况的;
(二)未按规定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受理举报、投诉的。
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资格认定和就业状况审核按照本办法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