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用工关系分为三类:标准劳动关系(企业直接雇佣员工)、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和非劳动关系(业务外包)。灵活用工包的“灵活”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及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2号》文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案例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同时《文件》第四条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而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常见的用工方式是主要是外包的形式,是一种基于合同法,而非劳动法的用工方式。那么这种用工方式有哪些优势呢?这就要从灵活用工如何统筹税务说起。
传统模式中的劳务报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45%,而采用灵活用工模式之后,个人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合并计算。例如常见的灵活用工案例滴滴,滴滴的操作方式,是把所有滴滴司机定义为个体,根据工商法相关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固定收入的个人,可以免除工商登记。
而发包方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票,可以计入综合成本,帮助企业减少一定的成本。同时采用灵活用工的方式能够很好地平衡企业业务变动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变化。客户可以在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上,根据业务的时间周期、人力需求的数量进行及时增减。用工机制的灵活性确保人才能够人尽其用,最终促进企业效率的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