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丹麦的灵活用工模式
丹麦的灵活用工模式一直受到各国肯定,被称为“黄金三角”模式。“黄金三角”模式是指丹麦政府采取了灵活的劳动力市场、慷慨的福利计划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来解决灵活用工的灵活性和安全性问题,从法律上认可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1)灵活的劳动力市场。
丹麦政府在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上一直位于发达国家的前列。丹麦这个国家人口、经济规模较小,中小企业偏多,这就要求劳动力市场需要具备相当的灵活性才能与其经济发展模式相适应。其灵活性主要表现在雇佣和解雇的灵活性。丹麦企业在雇佣和解雇劳动者时,期限较短,非常灵活。该国并没有专门的就业保护立法,所以企业在面对并不合适的雇员时,可以随时进行解雇而不受到法律干预。这也使丹麦的劳动力市场流动性较高,工作更替速度较快。
(2)慷慨的福利计划。
尽管丹麦没有针对就业保护的立法,但由于政府制定了慷慨的福利计划,失业救济制度非常完善,所以劳动者在被解雇后也并不存在后顾之忧。失业者能够受到失业救济和社会的双重保护,其生活压力得到减轻。享受失业救济的时间可覆盖到4年,从失业的第一天起就可以领取失业救济,救济金在失业前两天由雇主发放,之后的来自于失业保险金,其中政府资助大部分。而且失业救济金的数额也非常高,最高能够占到失业前工资的9o%。同时,由于劳动力市场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失业者也能在有生活保障的情况下较快地找到下一份工作。
(3)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为避免失业者因高福利而产生懒惰行为,在完善的失业救济制度背后,要求失业者在获得失业救济金的同时,必须接受培训、职业教育、企业实习和轮岗等。短期失业者参与为期12个月的培训,而对于长期失业者政府将其分配给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各地方政府依据当地的劳动力市场发展来制定当地的就业政策。
丹麦的“黄金三角”模式在欧盟就业严峻的情况下,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既保持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安全性,激发了劳动者的就业主动性,成为发达国家的典型模式。
二、荷兰的灵活用工模式
荷兰在保障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上也有一些突出特点,主要原则是保障灵活用工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不受歧视、享受平等公平的待遇,其中包括了接受就业培训的权利、法律赋予的休息休假权、工资保障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权利等。
2014年6月,荷兰议会一院审议通过《就业与社会保障法案》修正案,相关内容陆续于2015年1月1日、7月1日及2016年1月1日生效,其主要精神为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首先,从工资和休假来讲,根据《最低工资和最低休假奖金法》,规定“所有年龄在23岁至65岁的雇员,都有权得到最低工资。所有雇员都有权得到年工资总额8%的最低休假奖金。”《平等待遇一般法》《工时平等待遇法》《有关临时合同和永久合同的平等待遇法》等法律,保障了部分劳动时间的劳动者的权益。其次,法律制度安排较为灵活,对部分时间劳动、固定期限劳动、临时劳动都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并有对应的法律进行保障。最后,荷兰政府规制中的亮点之一即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采用弹性的社会保障,将社会保障与灵活性的市场需求相结合,与此同时,强化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