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对一起关乎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的案件作出了成功审结。此案中,羽毛球教练张先生获得了赔偿1.5万余元。
王先生为推动羽毛球业务,成立了阳光羽毛球公司。2023年1月,他邀请自己的学生张先生担任公司教练,授课时间与地点不固定,课酬按节计算,每月报酬依据教学课时而定,由王先生发放,且张先生需按要求以公司名义带领学员参赛。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而张先生在工作期间自行通过个人流动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024年3月2日,张先生与王先生商议合伙经营承包羽毛球馆未果后,便不再前往阳光羽毛球公司上班。7月4日,张先生向青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阳光羽毛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社会保险费损失1.5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阳光羽毛球公司声称张先生是王先生个人聘请,与公司无关。但经详细调查,发现张先生受王先生邀请工作,而王先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按月给张先生发放工资,且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范围。尽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判定张先生与阳光羽毛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8月14日,青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阳光羽毛球公司需向张先生支付社会保险费损失1.5万余元。
在此案中,尽管张先生与阳光羽毛球公司的工作模式较为灵活,但王先生的行为代表了公司。张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相关规定。这起案例彰显了法治在维护灵活就业者权益方面的关键作用,为灵活用工模式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也提醒用工单位要依法依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青山区法院秉持“双保护”司法理念,充分利用“法院+工会”调解平台,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在推动灵活用工模式有序发展的同时,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三年来,该院审结了30余件涉及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劳动争议案件,涵盖多个行业,如外卖、快递、网络主播、教育培训、销售服务等。(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