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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承接公共就业服务】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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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22号

2022/7/21 17:10:57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一二二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

  (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议会通过)

  为了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稳经济、稳市场主体、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举全市之力共同做好当前稳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本市深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促进就业的共识和合力,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稳经济、促就业、惠民生各项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解决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完善本市各项援企稳岗纾困政策,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好就业工作资金保障,指导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各项工作。

  区人民政府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应当切实加强援企稳岗、精准帮扶、就业服务等工作力度,统筹落实各项产业拉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举措。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重点群体就业状况,落实各项服务企业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做好便利化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及时收集、反映影响就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就业相关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加强就业形势调查监测和分析研判,指导、组织和协调促进就业日常工作。市、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管、医保、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政策供给力度,共同做好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商,引导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克时艰,稳定工作岗位。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所联系群体的就业促进工作,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及时反映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在降低用工成本、稳定工作岗位方面的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四、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聚焦当前市场主体用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更加有力、更加高效地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缓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减费让利、就业补贴、贷款担保贴费、各类房屋租金减免等援企稳岗纾困政策。援企稳岗纾困政策期限届满后,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市实际,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稳岗促就业。

  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在吸纳就业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充分挖掘和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带动更多就业。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将稳就业工作纳入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扶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岗保就业。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功能作用,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扶持力度,扩大就业见习岗位规模,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挖掘企事业单位岗位资源,举办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专场招聘,确保直接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录的岗位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力帮扶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落实各类就业补贴政策,整合各类就业服务资源,综合使用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见习等举措,落实以工代赈要求,增加和稳定重点群体就业。

  六、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精准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支持和服务,推动扩大有效投资和产业发展,积极增加就业岗位。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力度推动非全日制就业以及平台就业等新业态就业,试点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鼓励建立企业间共享用工信息平台,解决短期用工矛盾。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实际,扩大开发社区公共管理、公共卫生、应急服务、社会救助、绿化市容、环卫保洁、助老助残、就业援助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向重点群体倾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规划建设,分行业定期发布“紧缺人才”目录,支持企业面向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加大人才储备力度。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居住证、户籍政策及安居政策,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在本市就业创业。

  七、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当前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强化信息精准推送,推进供需有效对接,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具专业化和便利化的公共就业服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帮助企业做好员工招聘,加强社会各类人员就业帮扶;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扩围政策;通过行业协同、政策扶持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等承接公共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市场主体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八、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资源,创新与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相适应的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通过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后补、“一网通办”、限时完成等方式,支持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企业高效办理各项政务服务事项。探索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制度。

  本市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先行先试作用,支持浦东新区在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创新探索,将浦东新区在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准入等方面的改革经验及时向全市复制推广;发挥企业预重整或者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的作用,促进稳企业、保就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际需求,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保障促进就业相关工作。

  九、全社会应当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加强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有序发展。

  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压实稳就业工作责任,强化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成效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主要就业指标和政策措施情况的专项监督和检查,重点督导法规政策落地、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开展稳定和扩大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做好就业观、择业观的舆论引导,稳定社会各方对就业形势的预期。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刊登或者播放公益广告,宣传援企稳岗稳就业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营造关心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二、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和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促进就业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促进就业各项工作。

  本决定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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