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昨天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并且可以继承。
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者可参加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参加人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核验后,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意见》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可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
《意见》明确,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a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加人亡故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加强指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
专家点评
建立养老金模式第三支柱
社保专家、众合云科创始人兼CEO余清泉表示,我国推进个人养老金要放在“多支柱养老金模式”理论大背景下来看。多支柱养老金模式最早是世界银行总结各国养老保险体系经验提出的建议方案,本质上是在全球老龄化背景下,通过增加多样化制度设计、多种筹资渠道、多层次保障,来应对老龄化风险,促进养老保障制度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满足多样化需求。
世界银行提出三支柱养老金模式中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公共养老金计划,第二支柱是企业(职业)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第一支柱由政府主导,第二支柱由雇主自愿建立,第三支柱由个人自愿参加。这次提到的个人养老金是第三支柱。
当前推进第三支柱可以说是恰逢其时,2018年我国就开始启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20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就明确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这次出台推进个人养老金发展意见,标志着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