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共同研究制定印发《青海省互联网平台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重点从培育壮大规模以上(限上)平台企业、扶持特色电商企业、激发双边市场交易等方面支持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据悉,《办法》中通过落实整合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商贸流通服务业专项资金,设立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配置,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同时,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充分发挥部门管理优势,进一步规范、理顺属地申报、复审公示、资金计划环节的审核方式和内容,有效保障《管理办法》落地落实。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统计、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方面的实际经济数据,《办法》将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政策予以支持,调动各方积极参与,强化政策导向,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主要对地方经济贡献及关联产业带动作用显著的互联网平台经济企业予以支持,突出限上规模、交易额大、示范作用强的企业,强调经济带动作用。
该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资金统筹。落实整合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商贸流通服务业专项资金,设立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配置,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
二是体现协同推进。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共同管理,充分发挥部门管理优势,进一步规范、理顺属地申报、复审公示、资金计划环节的审核方式和内容,有效保障政策落地落实。
三是体现鼓励引导。依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统计、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方面的实际经济数据,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政策予以支持,调动各方积极参与,强化政策导向,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四是体现突出重点。主要对地方经济贡献及关联产业带动作用显著的互联网平台经济企业予以支持。
对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登记在青海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平台企业予以支持,包括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的第三方企业(不含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以及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且网络销售额占总销售额2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类企业(不含烟草类企业)。
支持重点与方式:
(一)规上(限上)平台企业。
1.规上第三方平台企业。对新开业入库及较上年同期基数有增长的平台企业予以奖励。第1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2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第3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
2.限额以上商贸类平台企业。对新开业入库及较上年同期基数有增长的平台企业予以奖励。对批发类平台企业,第1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第2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第3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对零售类平台企业,第1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第2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第3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7%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
(二)特色电商企业。对实现青海省实物类产品外销且年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在全国性知名平台单品类销售年度排名全国前15位或年度录用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15人以上的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双边市场交易。对撮合双边或多边交易超过1亿元的第三方平台企业进行奖励,第1年按年交易额的0.1%进行奖励,第2年按年新增交易额的0.2%进行奖励,第3年按年新增交易额的0.3%进行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
(四)平台总部企业。支持国内知名平台或互联网企业在青海设立独立法人,对示范引领作用大、实际效果突出的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50—200万元落户奖励,具体额度根据年度企业申报数量及资金总额统筹核定。
(五)平台建设运营。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且用于平台项目建设或作为流动资金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平台企业提供担保增信。
(六)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平台企业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国内中心城市或省内物流薄弱节点布局建设仓储分拨中心或交割仓,解决产品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成效突出、降低仓储物流费用明显的,对其前置仓固定资产投资的20%或租赁仓储费用的30%予以后补助,单仓补助上限100万元。
(七)落实税收优惠项目。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平台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激发人才积极性。平台企业引进或培养的各类人才和创新团队,符合相关条件的支持其申报青海省“昆仑英才”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