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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新社保政策下的灵活用工

admin 5年前 7207 0



未来20年灵活用工人员会占据全民人数的25%,人社部正在探索将新业态下的新职业人群纳入到职业伤害保障中。早在2017年4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就提出“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谈谈新社保政策下的灵活用工

 

零工经济是新时代分享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由依托网络灵活用工共享平台参与分享经济的自由职业者构成,常见的有外卖送餐员、“潮汐工”、自由撰稿人、网络主播、滴滴司机等。灵活用工模式大大增强了劳动者就业的灵活性,吸引了大量出生于互联网时代的年轻人加入。

 

有数字显示,2016年我国参与分享经济活动的人数超过6亿人,分享经济提供服务者人数约为6000万人,相当于6%的劳动力人口。而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最重要部分,一般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对就业单位和个人有一定的要求,而且需要按照劳动者收入水平确定缴费标准。

 

灵活用工人员由于其工作流动性大,没有长期就业的保障;同时从事多份工作,雇佣关系不明确;就业变动频繁,难以监管;个人参加社保意愿低,得不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的基本保障,所以存在诸多隐患。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据了解,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因此,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和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因此对于灵活用工人员来说,工伤保险显得十分关键!

 

如今我们想把灵活用工人员纳入到职业伤害的保障中是可行的,但不是简单地纳入到《工伤保险条例》的范围内。早在2018年的两会期间,就有多位政协委员提出新业态从业人员缺失工伤保险的问题。人社部曾回复,从目前地方实践来看,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山东潍坊采取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模式;另一种是通过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来建立独立的职业伤害保障模式,江苏南通、吴江、太仓均采取这种模式。不管是哪种模式,只要有利于保障灵活用工人员,都是值得尝试的!

 

一些商业模式的创新,一定会带来就业变化。而从定性的趋势的角度来看,新业态从业者的人群在不断扩充。目前新业态的从业人群很大,必须通过一种社会化的保障机制来保障安全和稳定,最关键的就是职业伤害的保险保障,所以灵活用工社保问题值得不断探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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