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大家不禁产生疑问,这项政策对于灵活用工群体来说,是否有影响呢?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网上抢红包所得与偶然所得的关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大家关心的灵活用工的个税政策又是如何的呢?
新的灵活用工政策之下,企业需要对员工的工作重新进行规划,合理调整核心岗位员工和基础岗位员工人员的工作。对于辅助性、临时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可以通过灵活用工平台采用外包的形式,由第三方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来进行。企业就可以做到人才为我所用而非人才为我所有,同时降低了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但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寻求合作的第三方灵活用工平台应该是有实力的平台,可以满足企业大批量、临时性、跨区域的用工需求。
对于个人来说,也可以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找到自己擅长并且喜欢的工作内容,将自己作为事业来经营,让自己拥有一份自由的收入。我们会发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成为灵活用工群体,也是在于这种形式能够让个人获益。
随着灵活用工政策的变化以及金税三期的到来,企业必定要选择合法合规的用工方式。选择灵活用工模式来进行企业人力资源结构调整,才能在灵活用工的个税政策下顺势而为,让企业解决招聘难题、提高管理效率、降本增效提质。